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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内地冰鲜禽输往香港以来,市场反映良好,澳门各界也纷纷要求内地冰鲜禽产品输往澳门,以满足澳门市场的需求。澳门民政总署同意取消对冰鲜禽肉的限制,并取消了对冰鲜禽去头去脚(爪)的要求,立即按总局与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确定的《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向澳门输出冰鲜禽肉。鉴此,同意澳方的要求,自即日起向澳门输出冰鲜禽肉,按《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检验检疫,并将其修订为《内地供港澳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符合该要求的冰鲜禽肉方可输往澳门。 应澳门的要求,同意沿用供港冰鲜禽的做法,在冰鲜禽的翅下用红色、可食用不易褪色的印油加盖直径为1.4厘米(外径)的印章(印章印模样式见附件2),以区别于当地的鲜宰禽,在冰鲜禽的外包装上加施总局统一印制的CIQ防伪标志(1厘米规格)。 请各局组织相关的检验检疫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内地供港澳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各项规定,并在冰鲜禽的屠宰用禽的生产、屠宰、加工、存放、运输各环节落实该检验检疫要求的各项规定,做好供澳冰鲜禽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供澳冰鲜禽的安全卫生质量。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立即报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1.内地供港澳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2.供澳冰鲜禽印章印模(略) 附件1: 内地供港澳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饲养场 1.所有供应生产输港澳冰鲜禽肉加工厂的活禽,必须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注册的饲养场。 2.饲养场须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备案的兽医,负责禽只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 3.饲养场要在活禽出场前至少半年无高致病性禽流感。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办法》对肉禽饲养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实施监管,根据《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残留检测。 5.每批活禽须来自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饲养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饲养场进行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兽医签发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二、加工厂 1.屠宰及加工工序,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注册允许输出到香港澳门的屠宰加工厂中进行。有关加工厂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包括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食物安全重点控制系统)并实施管理。 2.加工厂须为专厂专线、生产单一种类冰鲜禽肉,防止交叉污染。 3.在加工厂内的待宰活禽须与生产和存放冰鲜禽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4.活禽进入加工厂后,驻厂兽医核实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宰前检查。 5.在整个加工流程中,禽只之间要有足够空间,防止接触及交叉污染。 6.用作禽只脱毛的器具、物料须符合食用安全和保持清洁卫生。 7.禽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每次开膛后的工具须经过清洗。去脏后,屠体和内脏不可再接触。 8.禽只屠宰后,由驻厂兽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进行宰后检验,确保适宜于供人食用。 9.屠体和内脏经分开处理及洗净后,需经过基本预冷(Primary Chilling)工序。在宰后6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8度;在宰后12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4度,其后保持不高于摄氏4度。在宰后2小时内,内脏温度降至不高于摄氏4度,其后保持不高于摄氏4度。 10.一旦内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的加工厂应暂停向香港澳门输出冰鲜禽肉和内脏。 三、包装 1.所有可能接触冰鲜禽肉和内脏的容器、包装物料、冰块、干冰,必须洁净卫生,状况良好。 2.冰鲜禽肉只屠体和内脏须分开封闭包装,整只屠体须独立包装,而分割屠体和内脏可作单件或多件一起包装。包装须在不高于摄氏15度的环境下进行。 3.经包装的冰鲜禽肉及内脏须牢固、清晰地标明出口加工厂卫生注册编号及以下主要资料: (1)商品名称——冰鲜禽肉、内脏名称或品牌全名; (2)如非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或内脏,须以配料表将成分按重量由多到少列出[注:独立包装冰鲜禽肉、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及单一类内脏则不用标示配料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