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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03-23
【实施时间】 2009-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察沙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又考察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督促检查平时工作。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防沙治沙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有关省级政府),林业局可根据每个考核期沙化土地动态变化情况做适当调整。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林业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组成全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对各有关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实施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相结合,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的期中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期末综合考核。
  
  六、中期督促检查在每个考核期的第三年进行,重点检查防沙治沙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中期督促检查之前,由各有关省级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在检查年度的3月底前报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在检查年度的上半年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检查各有关省级政府前两年防沙治沙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检查年度的9月份将中期督促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对中期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工作组及时向有关省级政府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七、期末综合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次年进行,对五年来各有关省级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绩效和尽责情况开展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考核。根据防沙治沙工作的实际,综合考核内容包括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在此基础上再细化考核内容并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89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
  
  期末综合考核之前,由各有关省级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的3月底前报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以有关部门每年开展的造林、种草、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核查结果作为参照依据,分别由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规程进行抽查统计,汇总后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由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
  
  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于考核年度的9月份将期末综合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林业局向各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工作突出的省级政府,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八、经国务院审定后的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有关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对在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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