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50号
【颁布时间】 2009-02-20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旅行社条例

[接上页]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