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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签订还贷协议。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各有关债务人,与有关银行签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还贷协议。新签订的协议须对有关银行债权提供保障。 (五)商定补助资金。为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逐步有序开展,各省(区、市)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方案、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审核,并听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意见后确认,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员安置措施、债务余额及偿还能力等因素,共同商定停止收费工作及中央补助资金安排。 (六)限时取消收费。各地要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部委审核确认的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逐年偿还债务。按照“国家鼓励,地方为主”的原则,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债务偿还等问题。国家每年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排260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中央补助各省(区、市)的年度资金额度,由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综合考虑2007年各省(区、市)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额和里程、地区差异等因素定额测算,并按照“先撤先补、多撤多补、不撤不补”的原则,每年全额分配各地,实行包干补助。未取消收费的省(区、市)不予补助。 在债务偿还期间中央补助各省(区、市)的资金总量,以其锁定的债务余额为基数,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40%、中部地区不超过50%、西部地区不超过60%的比例进行封顶控制。对试点省(区、市),按照“鼓励先撤站、后定补助资金”的办法进行处理。中央财政按2007年实际收费额为基数预拨资金,确保平稳过渡。2009年上半年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债务审计、签订偿还债务协议、确定中央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全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完成后,专项资金仍用于支持地方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及建设发展。 (八)妥善安置人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人员安置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力争在三年内完成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可在系统内部转岗到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合同制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合同期内可转岗到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或者充实到现有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单位。上述需接收转岗人员的单位,在改革期间的新增岗位,原则上从待安置的人员中选用。 相关人员在未妥善安置前,按照2008年底实际发放的标准保留其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 (九)明确配套措施。加强收费公路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一级收费公路规模。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非因交通量增长需求、未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不得改造成一级公路继续收费。加快实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积极推广不停车收费系统,进一步提高收费公路的通行效率和通行能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全面加强停止收费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普通公路发展的投融资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分工,共同抓好具体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相关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地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正面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注:本方案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