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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合发[2003]5号
【颁布时间】 2003-01-20
【实施时间】 2003-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八、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并在年检报告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在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复印件应同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九、年检专用章将由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制定格式后,由各单位自行套印;年检证书将由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专门印制后下发。
  
  十、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完成年检工作后,将收齐的年检报告书上报外经贸部,同时向外经贸部发送电子邮件版的年检结果(即境外企业等级情况),发送地址为:lijian@moftec.gov.cn
  
  十一、年检部门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
  
  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将工作报告于2003年6月30日前上报外经贸部,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工作报告于2003年6月30日前上报外汇局。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中应包括报表二和报表四的加总表(即将每个年检报告中报表二和报表四中的同项数据累加)及对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分析。
  
  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互相交换年检汇总数据。
  
  十二、年检部门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工作。
  
  十三、凡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以及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设立的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的附件。
  
  十四、凡未经批准或登记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十五、年检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外经贸部(合作司)、外汇局(资本司)联系。
  
  联系人:李健 黄祥华(外经贸部) 电话:010-65197482
  
  传真:010-65197481
  
  冯雁秋(外汇局) 电话:010-68402252 传真:010-684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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