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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7号令
【颁布时间】 2003-01-03
【实施时间】 200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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