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6-10-12
【实施时间】 2006-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速递业务和设点经营集邮品的非邮政企业或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到邮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二、删去第四十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