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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总行决定调整中国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1999年总行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资格条件及审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52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不再负责审批中国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资格。 三、由中国金币总公司制定《中国金币总公司特约经销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总行货币金银局审定。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对现有56家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进行重新审定,提出保留或撤销其经营金银纪念币业务资格的方案,报总行货币金银局备案后执行。 五、中国金币总公司应依照“基本稳定,适当增加”的原则和钱币市场的发展需要,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约经销商总量及分布方案,报总行货币金银局备案。今后如需增加特约经销商,在备案范围内,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按《管理办法》审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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