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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2]761号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协商,总局与香港特区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就《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达成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检验检疫要求自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同意从内地输入冰鲜鸡之日起生效。但对冰鲜鸡以外的冰鲜禽的实施有两个月的宽限期,两个月后严格按该规定执行。
  
  二、在冰鲜鸡的翅下须用红色、可食用不退色印油加盖直径为1.4厘米(外径)的印章(印模样式见附件二)(各局自制),以区别于香港产的鲜宰鸡。在冰鲜禽的外包装上加施总局统一印制的CIQ防伪标识(1厘米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一、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供港冰鲜鸡印章印模
  
  附件一:
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饲养场
  
  1.所有供应生产输港冰鲜禽肉加工厂的活禽,必须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注册的饲养场。
  
  2.饲养场须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备案的兽医,负责禽只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
  
  3.饲养场要在活禽出场前至少半年无高致病性禽流感。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办法》对肉禽饲养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实施监管,根据《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残留检测。
  
  5.每批活禽须来自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饲养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饲养场进行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兽医签发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二、加工厂
  
  1.屠宰及加工工序,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注册允许输出到香港的屠宰加工厂中进行。有关加工厂应逐步建立并实施GMP (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良好操作规范)、SSOP (Sanitation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卫生标准操作程序)、HACCP (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食物安全重点控制系统)等质量、卫生控制体系。
  
  2.加工厂须为专厂专线、生产单一种类冰鲜禽肉,防止交叉污染。
  
  3.在加工厂内的待宰活禽须与生产和存放冰鲜禽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4.活禽进入加工厂后,驻厂兽医核实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宰前检查。
  
  5.在整个加工流程中,禽只之间要有足够空间,防止接触及交叉污染。
  
  6.用作禽只脱毛的器具、物料须符合食用安全,并保持清洁卫生。
  
  7.禽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每次开膛后的工具须经过清洗。去脏后,屠体和内脏不可再接触。
  
  8.禽只屠宰后,由驻厂兽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进行宰后检验,确保适宜于供人食用。
  
  9.屠体和内脏经分开处理及洗净后,需经过基本预冷(PrimaryChilling)工序。在宰后6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8℃;在宰后12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4℃,其后保持不高于4℃。在宰后2小时内,内脏温度降至不高于4℃,其后保持不高于4℃。
  
  10.一旦内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的加工厂应暂停向香港输出冰鲜禽肉和内脏。
  
  三、包装
  
  1.所有可能接触冰鲜禽肉和内脏的容器、包装物料、冰块、干冰,必须洁净卫生,状况良好。
  
  2.冰鲜禽只屠体和内脏须分开封闭包装,整只屠体须独立包装,而分割屠体和内脏可作单件或多件一起包装。包装须在不高于15℃的环境下进行。
  
  3.经包装的冰鲜禽肉及内脏须牢固、清晰地标明出口加工厂卫生注册编号及以下主要资料:
  
  (1)商品名称--冰鲜禽肉、内脏名称或品牌全名;
  
  (2)如非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或内脏,须以配料表将成分按重量由多到少列出(注:独立包装冰鲜禽肉、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及单一类内脏则不用标示配料表);
  
  (3)(USEBY_DATE_MONTH_YEAR/此日期前食用_年_月_日)的标示(注:必须同时以中文和英文作标示)和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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