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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国家经贸委和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人选须经国家经贸委审定。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外聘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确定2至3个拟中标方,形成评标报告提交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接到评标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确定中标方,并通知招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接到国家经贸委确定中标方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经招标投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为依据,由国家经贸委委托项目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经招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国家经贸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鉴定验收、项目调整等按《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