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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信办[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推进工商与税务共享企业基础信息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四城市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并提出了《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对于促进国家税收监管和市场监管,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开展试点的城市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协调,制定和完善各城市的实施方案,努力实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附件:
  
  
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推进部门间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成为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努力为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探索经验。
  
  通过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等基础信息,以有效减少漏管户,防止偷逃税,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为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的全面交换与共享奠定基础,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积累经验,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工程的整体效能。
  
  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
  
  本次试点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信息。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企业的开业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信息;二是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税务登记、验证、注销、变更信息,非正常户信息,企业开户银行、经营状况、纳税情况信息;三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对照表。各试点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对各城市的试点方案中所交换的信息内容进一步细化和丰富。
  
  这三类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1.开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电话、行业、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4.营业执照年检情况:年检通过(验照)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递信息的主要内容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的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和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2.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已验证或换证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认证、解除、注销时间。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代码对照表: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吊销、年检等情况)。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
  
  各试点城市的有关部门要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渐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包括信息交换周期、节点、标准在内的各项工作流程,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城市试点。
  
  (一)逐步理顺和规范信息交换涉及的各项业务流程。形成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换信息的工作机制,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摸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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