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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136号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科学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三、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增强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分析,促进事业发展。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
  
  六、按经营性质和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一)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三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二)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三)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二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以下简称“三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根据其不同经营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对事业单位某项支出进行补助,如对单位工资性支出予以补助,或补助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
  
  3.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4.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5.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三)预算的编制程序。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总局核定,由总局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数。各事业单位根据总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总局审核批准后,由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各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下属金三环宾馆、烟台培训中心、北戴河培训中心等)也按本条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执行,并将单位预算一并报总局批准。
  
  (四)预算执行。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总局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外,一般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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