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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罗克思(ChristopherKeepferRoberts) 驻在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810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53068899 传真:(021)53068989 网址:www.allenovery.com 88.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DLASHANGHAIOFFICE(UK) 批准日期:2002年5月31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90号 首席代表:陈承元(ChanSingYuenRoy) 89.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DEBEVOISE&PLIMPT(USA) 批准日期:2002年5月31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91号 首席代表:胡杰(JeffreyS.Wood) 90.德国罗德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RODELSHANGHAIOFFICE 批准日期:2002年5月31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92号 首席代表:乔治.加伯莱特(GeorgGarbrecht) 三、广州代表处 91.英国梅森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MASONS,GUANGZHOU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8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柯道远(DavidCox) 驻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118-2120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322848 传真:(020)87322858 电子邮件:advid.cox@asons.com 92.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FEDERICKW.HONGGUANGZHOU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8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永华(FrederickW.Hong) 驻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 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北塔1503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609856 传真:(020)87609896 93.美国麦朱罗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MEZZULLO&MCCANDLISHGUANGZHOU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8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史思文(ScottSwan) 驻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主楼1812室 邮编:510098 电话:(020)83313676 传真:(020)83313675 网址:www.virtualmk.com 四、成都代表处 94.美国凯胜金马律师事务所成都代表处 PERLISS&GROSSCHENGDU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8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胜费德(SanfordHowardPerliss) 驻在地址:成都市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16层H单元 电话:(028)82981687 传真:(028)82981688 五、青岛代表处 95.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青岛代表处 BAKER&DANIELSQINGDAO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8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吉庆 驻在地址:青岛市东海路35号五四广场青岛啤酒大厦9楼C座 邮编:266071 电话:(0532)5751051 传真:(0532)5751055 六、大连代表处 96.日本名古屋第一律师事务所大连代表处 NAGOYADAIICHIDALIAN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8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加藤洪太郎 驻在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1号大连海桥大酒店9层907-908 邮编:116001 电话:(0411)2630211 传真:(0411)2823411 业务范围及规则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处不得从事以上范围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其他营利性活动。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2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