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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信息产业部对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理由、依据; (三)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证据、依据; (四)信息产业部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五)信息产业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依据(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六)申请人诉权内容,包括起诉期限和管辖的人民法院名称;对信息产业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应当写明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权利;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信息产业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该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