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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调查机关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1、世韩株式会社:4%
  
  (SAEHAN INDUSTRIES INC)
  
  2、韩国株式会社三兴:12%
  
  (SAMHEUNG Co., Ltd.)
  
  3、株式会社成林:4%
  
  (SUNGLIM Co., Ltd.)
  
  4、株式会社HUVIS:7%
  
  (HUVIS CORPORATION.)
  
  5、大韩化纤株式会社:35%
  
  (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
  
  6、其他韩国公司:48%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0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1年7月23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代表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韩国的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2001年8月3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报名应诉期内,共有9家韩国生产商或贸易商向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2001年9月11日,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有的应诉公司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应诉公司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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