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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国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8月底,集贸市场税收增加22.02亿元。但是,目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有些地区认识上存在偏差,忽视实效性工作,措施执行不到位,偷税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全国整顿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重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先进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是关系到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提高认识是开展此项工作的首要问题,直接影响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深度、力度,要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厌倦和畏难情绪,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明确目标,扩大战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等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上一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巩固成果,纠正编差,狠抓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洞,要在全面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下一步整治重点是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总局将于今年11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经营者税负水平。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增强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者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视线内,准确掌握经营者开业、停业、歇业的动态信息,并尽快与工商部门制定户籍联系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定期通报经营者登记变化情况;三是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注重检查方法,打击偷税行为;四是继续严格发票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税;五是继续大力推行建帐,强化查帐征收,彻底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六是加快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通过税控收款机与发票的紧密结合,掌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七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让经营者放心、满意。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极税务机关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安排部署与监督检查之间关系;正确处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之间的关系,使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性成果。
  
  (三)研究治本之策,积极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集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长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面临着新的挑战。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治本之策,从多方位、深层次认真研究新的税收征管措施和方法,只要有利于严密控监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促使经营者依法纳税;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和减少税款流失;有利于完善制度建设和实现依法治税,都应该积极稳妥、大胆实践,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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