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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137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固定网本地电话资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对于你公司提出的固定网本地电话资费的意见,我们进行了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已对电信固定网基本资费进行了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从执行一年多的情况看,调整后的资费结构和标准基本上适应了目前电信市场的需求。近期不会再作调整。
  
  二、从有利于提高中国电信市场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角度看,政府价格监管部门在制定固定网本地电话资费政策时将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企业提高盈利能力和盈利总额;二是适应电信技术快速进步和其他通信方式替代竞争的需要;三是适应进一步开拓电信市场,扩大企业市场占有份额的需要。在此前提下,决定具体的价格政策。
  
  三、今后,如果固定网社会平均成本,与移动电话等通信方式的替代竞争情况,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价格监管部门可不对固定网本地电话资费进行调整。
  
  四、今后,如固定网本地电话资费确需调整,我们将配合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严格按《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前充分征询消费者、投资者的意见;按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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