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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334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报请核定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工效挂钩基数的函》(三峡人字[2001]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73070.5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7558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同时,停止执行《关于颁发<水力发电节水增发电量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电生字第23号文)中节水增发电量的奖励办法。
  
  三、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你公司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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