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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统[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4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2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为做好2002年度保险公司的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情况,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我们在2001年度保险类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有关部门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办法,对有关报表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并设计制定了《2002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按时上报。现将与报表编报工作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保险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告格式,适用于所有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国有独资、股份制及中外合资等性质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其中: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所辖汇总数填报本套报表,并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及报表封面信息。
  
  三、对于填报2002年度会计报表的保险公司所附属的从事非保险业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应分别编制、汇总和上报企业类、建设单位类等类型报表。
  
  四、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型保险公司,还应按母公司的报表类型编制、上报保险类合并会计报表。
  
  五、有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将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数据并入总公司会计报表范围内,并以境外机构或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和报表封面信息。
  
  六、各保险公司应在全面做好年终决算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02年度会计表〔保险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合法。
  
  七、各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做好《2002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上报工作。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各保险公司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分户及汇总数据)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金融司各一份)。财务关系隶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应将本保险公司年度会计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在审核、整理无误的基础上,上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各地区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所辖保险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分户数据)在审核、汇总、整理后,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金融司各一份)。报送的内容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汇总数据软盘或光盘和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保险公司境外单位会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八、中央直管保险公司、地方各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要求,做好本公司的各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并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客观因素专项说明及相关凭证资料,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确认。
  
  九、各中央直管保险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财政部的汇总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基层分户录入以“元”(保留两位小数)为金额单位。
  
  十、本套报表为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凡按规定需由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十一、《2002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各保险公司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附件:1.《2002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略)
  
  2.《2002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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