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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鉴别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卷烟标准样品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必须予以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第六章 结论认定 第二十三条 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卷烟、假冒伪劣卷烟和真品卷烟三种。特殊情况可加标注。 第二十四条 鉴别检验结论的认定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卷烟: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伪造或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 3.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的。 (二)假冒卷烟若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伪劣卷烟: 1.变质变味的; 2.掺杂使假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4.质量不符合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的;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6.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的。 (三)与标准样品无显著差异的且无伪劣情形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质检中心的仲裁性鉴别检验为最终裁决结论。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原则上从留样中抽取。 第七章 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鉴别检验机构应按要求作出准确真实的鉴别检验结论,出具合法的鉴别检验报告,不得伪造、涂改鉴别检验记录。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别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鉴别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对涉及的原始记录、鉴别检验结论和客户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鉴别检验费用(包括赴现场抽样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鉴别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雪茄烟假冒伪劣鉴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 2检验依据 2.1《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2卷烟标准样品(包括标准,下同); 2.3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及相关检验标准; 2.4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2.5其它足以判定假冒伪劣的依据。 3工作程序 3.1工作程序图。 3.2受理要求 根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3签订委托书 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承捡方要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 3.4抽取样品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组织抽样。 3.5登记编号 鉴别检验样品接收后,必须立即对其进行登记,记录样品状态,并标注唯一性标识。 3.6鉴别检验 3.6.1感观鉴别检验法可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3.6.2鉴别检验要选择同一牌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作为对照样品。 3.7检验报告 鉴别检验后,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8留取样品 3.8.1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取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保留样品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8.2保留样品要标注唯一性标识,并放置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3.9复检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诉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从留样中抽取。 3.10仲裁性鉴别检验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原则上从原鉴别检验机构的留样中抽取。 4 抽样方法 4.1抽样单位要先根据鉴别检验卷烟的批次数量按批号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相应的批次数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卷烟,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