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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鉴别检验结论的认定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卷烟: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伪造或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 3.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的。 (二)假冒卷烟若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伪劣卷烟: 1.变质变味的; 2.掺杂使假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4.质量不符合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的;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6.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的。 (三)与标准样品无显著差异的且无伪劣情形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质检中心的仲裁性鉴别检验为最终裁决结论。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原则上从留样中抽取。 第七章 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鉴别检验机构应按要求作出准确真实的鉴别检验结论,出具合法的鉴别检验报告,不得伪造、涂改鉴别检验记录。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别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鉴别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对涉及的原始记录、鉴别检验结论和客户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鉴别检验费用(包括赴现场抽样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鉴别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雪茄烟假冒伪劣鉴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