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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以及会计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汇总情况、年度会计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 (五)中央各部门、中央直管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上报财政部的汇总(合并)会计报表和汇总数据软盘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基层分户数据软盘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六)凡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的规定要求执行。 八、2002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中央各部门、中央直管企业和各地方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附件:1.2002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略) 2.2002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编制说明(略) 3.2002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略) 4.2002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略)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略)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