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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今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对非农征集比例进行了调整,这是适应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决定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及《优待安置证》样式另发)。《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优待安置证》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各地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严肃纪律,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措施,主动工作,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
  
  (一)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征兵、优待和安置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克服各种困难,派出精干人员,积极参加征兵工作。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通知》((2002)国征字第3号)的要求,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和兵役机关确定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数量,结合当地实际,与当地兵役机关共同研究确定下级政府征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比例,明确具体任务。省级民政部门要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入伍通知书》的印制。各县(市、区)定兵后,兵役机关将把《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有关士兵家长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兵役机关予以纠正,并逐级上报。
  
  (二)加强宣传,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在征兵和安置工作期间,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待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重点抓好优待安置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使之更好地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国家、军队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增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自觉性,主动履行国防义务,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优待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尤其是要将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的重要性、领取方法和作用,向应征入伍士兵及其家长解释清楚,使他们了解优待安置政策,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兵、优待和安置工作。征兵、优待、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军队的基础建设和广大士兵及家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2)国征字第3号的要求,自觉加强与当地兵役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工作。特别是在实施《优待安置证》制度过程中,要及时与部队联系,取得兵役机关的支持。今后,在每年的征兵和安置工作期间,民政部将会同总参谋部,对各地参加征兵工作情况和优待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参加征兵工作不力、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非农征集比例的,以及非法印制或倒卖《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确保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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