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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48号
【颁布时间】 2009-01-29
【实施时间】 2009-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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