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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公告第3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保监公告第38号——香港和澳门注册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非法在内地开展保险业务


  近来,有数家在香港和澳门注册的保险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非法在内地开展保险业务,严重扰乱了当地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投保人利益,并产生了如下一系列法律问题:一是内地法律对港澳保险公司无约束力,投保人得不到内地法律的保障;二是如果保单签署地标明为“香港”或“澳门”,而投保人不能出具在港或在澳签单的证明,不仅保单无效,投保人还将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是由于港澳与内地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理赔时依照港澳法律办理,内地各种证明材料未必会得到港澳法律认可,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还要聘请港澳律师,会带来高额成本和诸多不便,投保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伤害。
  
  基于上述情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广大投保人注意:如遇到保险公司代理人推销保险,要仔细察看代理人的《展业证书》,询问其代理的公司有无在内地开展业务的资格。如果代理人代理的保险公司不具备在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资格,其在境内的展业属违法行为。投保人如向这些公司投保,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请广大投保人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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