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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人[2002]29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岗位需要,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现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附件: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质检师的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凡经批准注册的质检师,应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申请重新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质检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质检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国内外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相关标准、技术的发展和珠宝玉石市场形势的变化,根据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对质检师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质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否则不予办理重新注册。下列形式作为计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的依据:
  
  (一)参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举办的质检师继续教育培训;
  
  (二)参加国家质检总局举办的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相关的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
  
  第七条 质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
  
  (一)编著并正式出版发行珠宝玉石或相关专业著作,承担3万字以上编写工作;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珠宝玉石国家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在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四)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参考、借鉴作用的综述性或新知识、新技术、新趋势方面的文章5篇以上;
  
  (五)应邀参加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学术交流会,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其论文收入此类会议论文集3篇以上;
  
  (六)作为授课教师,在国家质检总局承认的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有关的培训班授课。
  
  第三章 师资和经费
  
  第八条 从事质检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科研、教学等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中聘任。质检师继续教育师资,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从事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质检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由接受培训的质检师所在单位或本人负担。
  
  第十条 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根据培训实际成本制定。国家质检总局对继续教育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质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负责质检师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继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和培训大纲的要求,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组织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颁发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十三条 质检师所在单位应把质检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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