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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管理,促进经济增长,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委决定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检查的对象是: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公司)、2001年以来在机动车辆(包括农用车辆)购买、落籍、使用等各环节,以及路桥向车主的收费。 检查范围是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各地级市。县级市的检查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辆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擅自立项收费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2、继续收取国家或省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目收费; 3、对机动车辆安全重复检验并收费,及在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 4、针对驾驶员培训、体检和审验、私车驾驶员管理、机动车辆年检等方面的乱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通过机动车辆违规集资; 7、其他针对机动车辆的乱收费行为。 (二)路桥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站收取通行费; 2、未按规定地域设站,搞一站多点,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3、收费还贷期满继续收费;收费还贷期限即将届满时将收费权转让给国内外企业继续收费;收费资金未用于偿还贷款,而挪作他用的; 4、将国家投资建设的路桥与贷款、自筹资金建设的收费路桥“捆绑”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 7、将已取消的路桥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其他路桥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8、路桥建设过程中自立项目收费; 9、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10、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各地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检查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0日,具体分2个阶段进行。 (一) 2002年11月l日至12月25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对收费部门和单位实施直接检查。检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家计委将组成工作组到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督促指导工作。并对部分地区进行直接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突出检查重点,做好部署组织工作,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重点研究检查中反映出的深层次政策问题。为有所重点地研究问题,各地专题研究题目为:西北、西南省(区、市)重点研究西部路桥投资和收入的关系,提出加快西部地区路桥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华东、中南省(区、市)重点研究小轿车购买、落籍及使用各环节,一年承担各种费用(用一辆车)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促进消费的对策;东北、华北省(区、市)重点研究小轿车之外其他机动车辆(农用车)、路桥乱收费问题,及加强监管、完善政策的建议。 (二)2002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要对本地的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撰写检查总结报告。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此次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价格法》、《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 ]31号)、《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计价检[1999]210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0]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效文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