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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预[2002]52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4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6.各部门、各地区要以正式公函报送购汇限额预算,对增加幅度较大的用汇项目,要进行认真分析,并详细说明原因。
  
  7.各部门、各地区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表,以及年度外事工作计划请于2002年12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
  
  三、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季度执行情况的编报
  
  编报购汇限额预算季度执行情况是各部门、各地区财政财务部门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管辖范围内限额预算支出变化情况,及时地分析外汇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要予以高度重视,努力做好这项工作。中央各部门的季度执行情况表应在季度终了后5日内寄达财政部,各地区季度执行情况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寄达财政部。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季度执行情况表的,财政部门可停拨或缓拨下一季度的限额预算。
  
  附件:1.2002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报表(略)
  
  2.2003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报表(略)
  
  3.2003年__季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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