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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甘肃、山东、河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通财[2001]第1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62 辽宁省沈阳市 2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62 天津市东郊区 3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80 陕西省西安市 4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市大兴县 5北京二七信号工厂 3北京市丰台区 6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5 上海市闸北区 7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3四川省成都市 8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70 甘肃省天水市 9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90 河南省焦作市 10 中铁通号上海工程公司 65 上海市闸北区 11 中铁通号济南工程公司 48 山东省济南市 12 中铁通号天津工程公司 57 天津市河北区 13 中铁通号北京工程部 15 北京市丰台区 14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40 北京市丰台区 15 北京铁路巨龙程控通信设备开发中心 8北京市丰台区 16 北京中铁通无线通信技术服务中心 12 北京市丰台区 17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工程咨询公司 8北京市海淀区 18 上海华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19 通信信号总公司郑州供销公司 4河南省郑州市 20 通信信号总公司上海供销公司 6上海市闸北区 21 通信信号总公司成都经营分部 4四川省成都市 22 通信信号总公司兰州经营分部 6甘肃省兰州市 23 通信信号总公司沈阳经营分部 2辽宁省沈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