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城[2002]234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2002年9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排水和节水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务机构,要尽快予以撤销;目前没有设置水务机构的,一律不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部《关于对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函》(建城水函[2002]第65号)的要求,抓紧对本地区城镇供水、排水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2002年10月中旬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附: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