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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决算报表分析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我们对《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财统字[1998〕3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新的《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2002年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分析工作中开始执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为了保持会计决算分析口径的连续性,新的《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对原规定的行业分类方法基本保持不变,依据新的国家标准对具体分类中部分行业的编码范围作了相应调整和重新归类。 二、具体调整内容 (一)原森林工业中12大类“木、竹材采运业”调到农林牧渔业022中类。 (二)原纺织工业171中类“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中的5个小类合并调入农林牧渔业0512类(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三)原军工工业39大类(武器弹药制造业)变更为3663小类。 (四)其他工业新增43大类(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将原6290小类分解。 (五)交通运输及仓储业中原58大类(其他交通运输业)取消,新增57大类(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原社会服务业751中类调入53大类(城市公共交通业)。 (六)批发和零售、餐饮业中原65大类(商业经纪与代理业)变更为638中类,更名为贸易经纪与代理。 (七)为便于对会计决算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将原石油工业和石化工业合并为石油和石化工业。 (八)增加“信息技术服务业”大类,主要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九)原竞争性行业中“石化工业”和“烟草工业”调入垄断性行业。 (十)其他具体行业划分的编码范围根据新的行业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和重新归类。 (十一)为与国家开发建设西部政策相衔接,将原经济带划分中的西部边远地区扩充为12个省、区、市。具体调整范围是:将原东部沿海地区的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原中部内陆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调入西部边远地区。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部门、各地区在本规定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 附件: 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 为规范会计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科学和统一的分类标准,深入开发会计决算数据,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对会计信息统计分类统一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分类 本规定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基本分类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经济管理工作习惯用法,对会计信息统计分为七大类。 (一)按产业结构划分: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二)按产业作用划分:分为基础性行业、一般生产加工行业、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 (三)按产业特征划分:分为垄断性行业、竞争性行业、公益性及其他行业。 (四)按产业管理部门划分: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地质勘查及水利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社会服务业。其中:工业产业包括:煤炭工业、石油和石化工业、冶 金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森林工业、食品工业、烟草工业、纺织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军工工业、电子工业、电力工业、市政公用工业及其他工业;批发和零售、餐饮业包括:内贸、外贸、粮食企业、餐饮。 (五)按具体行业划分: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的大类、中类和小类标识划分。 (六)按经济带划分: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内陆地区、西部边远地区。 (七)按行政区域划分: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 二、具体划分 (一)按产业结构划分: 分类范围及标识代码备注 第一产业 农业(01) 林业(02) 畜牧业(03) 渔业(04) 水利管理业(79) 第二产业 工业(06~46) 建筑业(47~50) 第三产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