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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11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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