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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中心播控机房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的评定。 2.评定方法 申报单位按要求寄送各套节目的(地方转播中央第一、二套全天节目者除外)播出情况统计报表。根据申报单位全年的总体安全播出情况统计结果,并结合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2.1对统计报表的要求 2.1.1申报单位按统一制定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填写,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1.2报表中各项事故情况的判定按2.2项评定标准内容执行。 2.1.3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申报单位把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以及本季度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寄送到评奖组织单位。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送统计报表将扣分,漏报或内容缺项者不予评定。 2.2评定标准 以全台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及责任事故率为主要评定依据。 2.2.1播出事故 播出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发生故障或播出(含放像)人员人为责任因素所造成的事故的总称,由节目磁带制作或磁带本身所造成的事故暂不计在内。 2.2.1.1播出事故分类 a)停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开播时间播出节目,节目尚未结束就停止播出,正常节目中断、缺视频或音频信号,正常节目中断后而以任何其它测试信号或静止画面代播,在完整的节目衔接中出现彩条信号或出现长度超过10秒的过渡彩场信号(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过渡彩场时间都统计为停播),均属停播。 b)劣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图像无彩色或严重变色,画面质量严重劣化,切换时画面翻动、色彩畸变超过5秒以上,声音信号噪声大、明显失真,均属劣播。 c)错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播出内容与计划不符,两个完整节目的顺序颠倒,节目之间衔接时正常节目重复或前一个节目未完就切换到下一个节目时间误差在3秒以上,节目衔接中过渡彩场信号超过3秒而不到10秒,两个节目切换时声画严重不同步超过5秒钟以上,均属错播。 2.2.1.2播出事故原因分类 a)责任事故是指设备正常运行时由于值班人员操作错误或检修人员工作不认真或疏忽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因处理不当使事故时间延长。 b)设备事故即非责任技术事故,是指因目前台内设备、物质、人力等条件尚无法预防或制止的事故。 c)节目源事故是指节目磁带所造成的事故,台内直播和市内实况节目中的信源事故,以及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 d)外部事故是指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非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以及外部供电电源中断等事故。 2.2.2评定 评定采用5分制,介于级间者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a)播出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秒/百小时; 4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5秒/百小时; 3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0秒/百小时; 2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1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加权播出事故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加权播出事故率=(停播时间+0.7×劣播时间+0.5×错播时间)/播出时间 b)责任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 台内全年无责任事故; 4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次/千小时; 3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5次/千小时; 2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1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c)安全播出的最终评定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安全播出得分=(加权播出事故率得分+责任事故率得分)×0.9/2+播出技术质量得分×0.1 其中播出技术质量得分直接取自播出技术质量奖的评定结果。 安全播出评定表 ┏━━━━━━━━━━┯━━━━━━━━━━━━━━━━━━━━━━━┓ ┃ 申 报 单 位│┃ ┠──────────┼────┬────┬────┬────┬───┨ ┃ 项 目 名 称│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总计┃ ┠──────────┼────┼────┼────┼────┼───┨ ┃全台总播出时间(小时)│││││┃ ┠──────────┼────┼────┼────┼────┼───┨ ┃总停播时间(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