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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接受治疗者(下称受治者)审批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多次戒毒仍未脱瘾的海洛因成瘾者; (2)强制戒毒2次或劳教戒毒1次以上者; (3)年龄在20周岁以上; (4)当地居民且有固定住所;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感染艾滋病毒的海洛因成瘾者,具备第4项和第5项即可接受治疗。 2、申请材料 (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3); (2)驻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2寸免冠照片; (4)出示户口本或户口本复印件;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出示感染的证明。 3、审批 海洛因成瘾者可以自主或经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介绍,向试点机构书面申请接受治疗。 试点机构按照受治者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将合格者的申请表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复核。 公安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后,试点机构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协议书(式样见附4),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见<附5)。 (三)药物供应审批 本试点工作选用美沙酮口服液作为治疗药物。 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供应计划由省级工作组提出,上报国家工作组审查批准。国家工作组协调现有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试点机构使用。试点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并供应给各试点机构。美沙酮口服液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制,确保质量。 (四)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根据受治者自述使用毒品量和最后一次吸毒时间,确定首次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详细治疗方案见附6)。 治疗期间,医师需要定期与受治者交谈,了解其对海洛因的渴求程度,是否出现不适感觉,是否偷吸海洛因,是否合并使用其他药物并将交谈内容记录存档。同时根据情况,给予受治者心理咨询和防病咨询及其他帮教服务。 受治者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海洛因及其他毒品。试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病人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偷吸毒品。 受治者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终止治疗,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不遵守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不服从医师治疗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治疗、因各种并发症不适宜继续治疗或因难以支付治疗费无法继续治疗等。 试点机构负责日常的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与服务、尿检、档案及治疗药物的管理;定期向省级工作组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意外事件或事故。 六、评估 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外部评估由国家工作组组建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内部评估由省级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将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调查方法。评估的主要指标将包括过程指标、效果指标和环境指标。具体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七、经费 试点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中央经费用于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治疗药物,全国试点工作的培训、督导和评估。同时,对各试点机构治疗室必备设备的添置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其他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每位受治者,不论其核定的用药量,每日交付的治疗费用不得超过10元人民币。具体数目将由各省级工作组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决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回收的治疗费,用于治疗药物运输、储存和试点机构维持的日常开支。 八、管理与监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麻醉品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对每位受治者都要建立病例档案,资料要严格保密。试点机构每周向省级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工作组每月向国家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 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到试点现场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国家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消其试点资格。如果发现治疗药物流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治疗药物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当地试点机构治疗药物发放记录;试点机构负责人每日负责监督本试点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 试点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新闻部门有关维持治疗方面的采访或提供有关资料。 本方案由国家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申请表 (略) 附2: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验收标准 (略) 附3: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略) 附4: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协议书(式样) (略) 附5: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略) 附6: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