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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17
【实施时间】 2009-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测绘局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的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加强管理,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二)时间安排。从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完成对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地区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针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组织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测绘局。测绘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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