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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雪炭工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投资数额大的援建项目,由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体育经济司、监察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省(区、市)体育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结果报总局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并与有关省(区、市)体育局和受赠单位法人签订责任书。做到责权分明,管理严密,运作有序,健康发展。 (六)“全民健身工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援建项目,由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 (一)建立援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援建项目施行在总局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跟踪问效,并主动接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二)总局体育经济司会同群众体育司、监察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督察组,对援建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督察组,做好本地区援建项目的督察工作。 (三)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援建项目评估检查指标体系,重点对援建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使监督检查切实成为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总局负责援建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计划及审批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以权谋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对援建项目公益金使用及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各省(区、市)体育局对总局部署的对援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掌握第一手材料,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和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改进。 (七)各省(区、市)体育局在援建项目竣工后,要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向总局上报总结报告及经费结算报告。总局派出检查验收组,对援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冠名,并批准使用统一的标识及标牌。 (八)由总局公益金资助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国民体质监测与测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实施以及群体科研和其他项目,在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向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九)由公益金资助进行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及数据资料属总局所有,设备仪器等资产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十)参与援建项目督察、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奉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接受被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及礼品,不得向被查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工作结束后,要向总局上报督察或检查验收报告。 四、处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或严重挥霍浪费的; 2.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截留公益金或在援建项目实施及器材采购中,牟取私利,收受回扣,设立 “小金库”的; 3.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 4.监管制度不健全,不能认真履行责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质工程或人身伤害及产生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配套资金的; 6.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未保质、保量完成援建项目的; 7.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8.以不正当手段跑项目和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的; 9.违反工作要求或纪律规定,收受、赠送有价证券和礼金的; 10.其他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建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二)属第1、2、3、10项行为的,对有关省(区、市)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经济处罚,追究领导责任。视情况,减少以至取消划拨有关省(区、市)公益金及援建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第4项行为的,对有关省(区、市)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收回援建项目资金;属5、6、7、8、10项行为的,对有关省(区、市)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以至取消划拨有关省(区、市)公益金及援建项目;属第9项行为的,对当事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督察验收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各省(区、市)体育局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管理规定,健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