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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实施细则》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开放整合与统一规范的关系,对依法申请各类演出资格和项目许可的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一方面对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单位依法申办演出场所类演出证和演出公司包括申请营业性涉外演出资格,要积极做好审核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做好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与演出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空间和环境。同时,对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举办的演出活动也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能,真正做到法规面前人人平等。
  
  五、建立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场所月报制度、演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演出市场巡查和责任制度,加大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所有制限制,增加了演出经营、经纪分开,强化演出合同,统一演出运作规则等内容,对今后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势必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演出行业自身及社会各界对新的概念、新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认识、了解、掌握的过程,为了保证演出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及可能发生的新问题,认真研究对策,通过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本着守土有责的精神,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监督检查,切实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把组织建立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场所月报制度、演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演出市场巡查和责任制度的工作落到实处,以保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机关建设,建立完善演出审批审核工作的程序和制度。
  
  (一)各地要坚决改变演出项目重复审批的做法,公开审批程序,简便审批手续。对按规定程序已经审批或核准过的营业性演出项目,演出地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监督的职责,指导演出单位依照法规和批准文件实施演出活动,不得无故阻挠演出单位履行演出合同或强行指派当地演出单位承办或协办。
  
  (二)各地要加强对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艺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违反程序和制度滥发证照。对《演出证》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三)各地要切实解决演出管理中的乱收费问题。演出管理中的乱收费已经成为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严重障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关于行政审批“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的规定,除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再强行收取各种演出费用,特别是要禁止层层收费、重复收费、哄抬演出费用。
  
  (四)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在演出审批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关于演出经纪人资格的培训教材、考核大纲及考试办法另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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