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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发[2002]886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闻出版署关于推进和规范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要以国有出版物发行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积极改造传统的运输和仓储企业,挖掘现有物流网络设施的潜力,积极利用第三方物流,节约建设资金,降低运行成本。
  
  物流配送中心要积极与出版社建立新型代理制,包括与本地出版社建立代理关系,与外地出版社发展区域性代理业务,以新的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物流配送中心的效能。
  
  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和人才培养
  
  新闻出版总署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全国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信息管理软件系统。连锁企业要增加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和信息管理的技术含量,实现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提高连锁经营的现代化水平。
  
  要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通过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学校培养与在职培训、国内培养与国外培训等多种方式,发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的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加速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培养,造就一支熟悉连锁经营业务、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出版物营销队伍。
  
  六、改进对连锁企业的审批与监管
  
  进一步改进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包括商业连锁企业兼营出版物零售)的行政审批办法。今后,凡申请从事地区性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业务的,报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出版物跨省连锁经营业务的,由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经批准的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总部在许可区域内建立直营连锁门店,应向审批部门报送开店计划,开店计划应符合许可区域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连锁门店不再单独办理许可证,经门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凭连锁总部的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经批准的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开办自愿(自由)连锁店、特许(加盟)连锁店,连锁门店应按开办出版物零售店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开办出版物经营连锁企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2006年11月以前,中外合资开办有30家以上出版物连锁经营门店的企业,由中方控股。
  
  连锁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管理规范的直营连锁企业总部经年检合格后,可免予对所属门店的年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如有违法经营行为,由门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连锁企业总部发证部门备案,连锁企业总部的审批部门还应依法对连锁企业总部进行处罚。因连锁企业总部管理不善致使其特许(加盟)、自愿(自由)连锁门店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除对特许(加盟)、自愿(自由)连锁门店处罚外,连锁企业总部要承担相关责任。
  
  七、努力营造发展连锁经营的良好环境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以尽快建立管理规范,覆盖全国的现代出版物营销体系为目标,加强对连锁经营网络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盗版盗印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连锁企业参与市场公开竞争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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