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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