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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规[2002]196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文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基层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认真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是各级建设和文化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建设和文化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始终把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基层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
  
  二、认真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要根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口结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沿革及文化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搞好文化设施建设,首先必须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都必须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
  
  三、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如期实施。
  
  四、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并严格管理。文化设施是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因此,应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同时要加强文化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对于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改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拆迁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占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拆除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补救方案。
  
  五、合理安排公共文化设施的布局。在城乡文化设施建设中一定要考虑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参加活动,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文化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有条件的地区,增加文化设施周围的绿化面积,逐步实现馆舍建筑的园林化,努力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活动环境。
  
  六、搞好文化设施的设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并加强文化设施的建筑设计工作,并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文化设施的使用功能及美学要求,注意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与时代精神。设计必须符合无障碍要求,满足残疾人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
  
  七、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质量。承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任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认真监督每一个环节,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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