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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02]3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汽车维修市场管理职责,配备精干队伍实施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工作。在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公开工作程序,要逐步采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先进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用户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或暗箱操作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整顿工作的安排与要求
  
  整顿工作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结束。整顿工作分为动员准备、组织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准备阶段。自2002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组建工作机构,同时要争取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网络;二是研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实施方案,并于2002年9月底前报部;三是组织宣传动员,发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维修企业,认真理解和深刻领会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内容,积极参加专项整顿,同时,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通过工作,从组织上、制度上、思想上保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2、组织实施阶段。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各地应当抓紧实施整顿方案,基本完成整顿工作,对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力求取得明显效果。
  
  在此阶段,部将组织检查组或采取地方交通部门相互检查的方式,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将通报批评。
  
  3、检查总结阶段。自2003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在7月份对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7月底前,将本地开展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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