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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办字[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注重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加强执法工作的宣传。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办事处,要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宣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和监察体制,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与监察执法环境,减少执法工作阻力。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和举报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或信息发布制度,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和重大隐患,要限期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
  
  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定期将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的评价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的规定,将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井及整顿后经省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恢复生产的矿井,及时在省级报纸上进行公告,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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