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67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江西、四川、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闽发[2002]060号)。现对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福建省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
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广西部分,其余略)

  
  ┌──┬──────────────────────┬──────┐
  │序号│成员企业                  │所在地   │
  ├──┼──────────────────────┼──────┤
  │20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北大路证券营业部  │广西南宁市 │
  ├──┼──────────────────────┼──────┤
  │21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 │广西南宁市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