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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44号
【颁布时间】 2008-12-27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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