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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43号
【颁布时间】 2008-12-27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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