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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