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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7-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5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五、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无照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认识到进一步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此次清理取缔工作。要将取缔无照经营作为今年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将清理取缔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清理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三)要加强与经贸、公安、城建、劳动、文化、卫生、药监、新闻出版、市容、交通、城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无照经营的危害和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自觉支持执法机关开展的清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五)要坚持取缔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取缔无照经营的同时,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符合办照条件的,要教育其及时申办营业执照;对因客观原因暂时不具备办照条件的,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为其解决实际困难,促其符合办照条件。对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各地要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材料,并于11月15日以前将工作总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
  
  (010)68032233转5810或5804;
  
  传真电话:(010)68034029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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