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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8
【实施时间】 2002-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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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工作的目标:在国家重点企业中选择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试点企业,经过一年半左右的试点,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力争“十五”期间,在国家重点企业中有将近80%的企业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为组织做好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和范围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1、企业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
  
  2、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工作基础较好。
  
  3、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健全,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较高,并能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
  
  (二)试点企业的范围。
  
  参加这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国家重点企业范围: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国家重点企业。
  
  试点工作小组在此范围内,按照试点企业条件, 选择30户左右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在当地选择1-2户国家重点企业列入国家试点企业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组织、指导,开展试点工作。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人选的产生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
  
  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团结协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过正规法律专业培训,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
  
  3、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的产生。
  
  1、试点企业有符合总法律顾问条件人选的,按照企业干部任免程序确定人选,开展试点工作。
  
  2、试点企业暂无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合适人选的,应当明确一名主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副职,经试点工作小组组织的高层法律培训合格后,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职务,兼职时限至试点结束。试点结束前,试点企业应当培养、选拔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培养、选拔的具体途径为:可以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进行重点培养,也可以在企业外部招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进入企业进行重点培养。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并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企业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
  
  (四)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
  
  (五)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的基本内容
  
  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试点企业应当制定具体试点方案。企业试点方案除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基本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处理的主要法律事务,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情况。
  
  (二)本企业法制建设的规划以及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三)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法律顾问职责、总法律顾问人选、有关工作制度和人才培养等具体措施,对试点工作的考核和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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