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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文字号】 中地调函[2002]131号
【颁布时间】 2002-07-18
【实施时间】 2002-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地质调查局关于做好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直属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为了做好2002年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工作,现就《关于加强2002年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02]88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调整的有关问题
  
  在项目设计审查和实施过程中,中地调函[2002]88号第七条按以下要求掌握:
  
  1、“计划任务调整”是指对计划表或项目任务书中的项目工作年限、主要工作量、目标任务和预期成果进行调整。其中主要工作量包括:
  
   (1)面积性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调查;
  
   (2)海洋、航空地球物理测量;
  
   (3)钻坑探工程。
  
  2、“经费预算调整”是指对计划表或任务书中下达的经费进行调整。对于调整工作量而涉及经费改变的,必须将相关辅助工作内容及经费进行相应调整。
  
  3、“重大技术问题调整”是指对项目工作地区、目标矿种、工作程度所进行的重大调整。
  
  4、上述重大调整要逐级正式行文报地调局批准。
  
  5、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调整,由实施单位批准。实施单位为地调院的调整意见报大区所备案。其它实施单位的报地调局备案。
  
  二、关于子项目设计审查的有关问题
  
  对于中地调函[2002]88号文第五条第1款内容修改如下:
  
  实施单位自身承担的子项目设计,改由地调局委托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审查结果按地调局“关于做好2002年地质调查项目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02]97号)的要求报送地调局。
  
  其它子项目设计审查仍按“中地调函[2002]88号”文规定执行。
  
  三、关于技术报告的有关问题
  
  1、地质调查项目技术报告仍按原报告格式填写,只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取消月报。
  
  2、取消原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制度。
  
  3、季报、半年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地调局,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地调局,专报随时报送。
  
  4、报送材料包括单位盖章的纸介质和电子文档(磁盘,或E-mail传送:zgs_zhc@mail.cgs.gov.cn)。汇总和上报形式按中地调函[2002]88号文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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