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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监[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接上页]

  5、将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4034.86万元列入2000年成本费用支出。
  
  (1)你行将接受原投资银行移交的亚行转贷基金由于汇率损失2987.52万元列“汇兑损失”,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你行将原投资银行长沙分行多记入损益的利息收入23.22万元列“业务及管理费”,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3)你行在“营业支出”科目中计提1995年至1999年固定资产折旧1024.12万元,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以上(1)至(3)项你行未按会计核算原则进行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4034.86万元,调减2000年以前年度损益4034.86万元。并补交企业所得税345.62万元。
  
  6、你行1996年增资募股时发生的正常费用617.57万元列入当年损益,未在当年提取的增资募股手续费中列支,不符合《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调增以前年度损益617.57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03.80万元。
  
  7、你行在2000年募股手续费中发放职工奖励412.89万元,应调增2000年度业务及管理费(工资)412.89万元,同时调增资本公积412.89万元。
  
  五、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应作纳税调整未作纳税调整事项
  
  1、你行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超过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金额达19.95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2、你行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2208.58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以上1-2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纳税所得额2228.53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735.42万元。
  
  (二)少提(缴)企业所得税
  
  1997年你行将资金拆借所提取的利息收入467.42万元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少提企业所得税154.24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你行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54.25万元。
  
  (三)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未作纳税申报
  
  2000年度,你行未按规定申报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5718.27万元。其中:未申报原投资银行历年累计欠交企业所得税22017.08万元,未申报国家审计署1997年度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你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12719.57万元,未申报1999年以前年度其它应交企业所得税981.6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行应依法申报补缴税金35718.27万元。
  
  六、关联交易问题
  
  (一)2000年9月,你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第二次增资扩股。因2000年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你行增资扩股所需要补充的资金未到位,2001年你行为解决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光大银行增资扩股需要补充的资本金来源问题,采取由光大银行整体租赁光大大厦,租赁期限2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63480万元的方法,筹集光大(集团)总公司资金,虚增入股资金63480万元,不符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九条:“企业所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的规定。请你行纠正这一行为,并要求你行督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补足资本金。
  
  (二)光大集团长期无偿占用你行资金,你行没有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1997年底,你行将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总价款6086.09万元,直到2000年4月30日光大集团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你行。在此期间光大集团无偿占用你行资金时间达2年零4个月,你行没有计提和收取资金占用费,也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请你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规范经营行为。
  
  以上一至五项你行应补交营业税及附加共计2.99万元,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25505.49万元,调增以前年度利润7358.84万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共计(含应申报未申报数35718.27万元)48552.98万元(我部检查结束后,你行及时纠正,已补交了35718.27万元企业所得税)。
  
  针对你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你行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行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将应补的各项税款就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用“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科目:其他罚没收入,入库级次:中央级)。有关整改及缴款缴税情况请你行于2002年9月30日前告知我部。
  
  你行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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