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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上市部负责指导、协调派出机构之间、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协作工作。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上市部应当及时组织、督促有关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以异地派出机构为主、属地派出机构为辅进行专项核查。 上市部应建立监管协调制度,组织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管协调会,研究处理上市公司暴露的倾向性和突发性问题,分析对高风险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合理分解监管任务和目标,现场指导监管协作工作,增强对上市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可预见性,增加程序性保证,避免上市公司风险的突然暴露和集中爆发,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综合治理的外部环境,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既要严格执法,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也要促进上市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规范、持续发展。派出机构应注意调查研究,加强对制约上市公司规范、持续发展问题的深度研究,针对体制性、制度性和历史性原因造成的问题,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债权人商业银行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外部环境,注意发挥政府监督、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有效防范风险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利用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各派出机构应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与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加强监管协作实施方案,报送上市部。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对上市公司规范和发展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在此基础上,在今年年底前制定促进辖区内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综合治理纲要,向地方政府专题报告,并报送上市公司监管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部将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